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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性工作平等法
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
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 前項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法源↓ 行政院勞委會
http://equal.cla.gov.tw/law/law0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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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大家,餵母乳對寶寶是很好的,可以增強抵抗力也可以增進親子感情,而且對媽媽的身材復原也很有幫助唷。
最近在辦公室裡發生了一件事,讓我想要提醒大家有關於這個兩性平等的法律條文,這是政府為保障哺乳媽媽而制定的條文,哺乳媽媽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,因為這是法律保障你的,不要害怕。
我隔壁的同事是位哺乳媽媽,才剛回來上班二週,因為哺乳的關係,大約每四小時要去集乳一次,每次大約二十分鐘至半小時。而這明明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,但是呢公司裡的直屬女主管竟然約談她,跟她說若她不在位置上就沒有人幫她接聽電話會造成她的困擾,而且還要求這位哺乳媽媽要延長上班時間來補足去集乳的上班時間。這真是天大的笑話,沒知識也要有常識,這明明就是法律規定哺乳媽媽可以享有的權益,憑什麼主管這樣要求這位哺乳媽媽這樣做,根本就是已經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嘛!
我聽到同事轉述這樣的情形真的很震驚,沒想到一個幾百人的大型公司,不但沒有為員工而設置的哺乳室,需要讓哺乳媽媽到洗手間或是茶水間去集乳,竟然有這樣沒知識的主管這樣荼毒她的下屬!回家以後我上網查了行政院勞委會的網站上確實有這樣的條文所以PO上來給大家看看。也許我本來很想來伸張正義,去勞委會投訴這家公司的惡行,但是仔細詢問過同事後,發現目前公司的哺乳媽媽只有她一個人,那就是說,如果公司被投訴的話公司就知道是她了,怕惹上麻煩!如果她要繼續在這家公司待下去就要忍耐那位直屬女主管,真的是既無奈又生氣!而且更扯的是,明明那位女主管她本身也是一位媽媽,為什麼不能同理心來對待同事呢?真的是很過分,我祝她以後會得到報應。
不知道這樣的情形到底是要怎樣解決?我真的好困惑喔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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